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发布日期:2012-06-19 16:41  浏览次数:

先进章

1. 为使低压配电设计规范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节约电能、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工程的交流、工频500V 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3、低压配电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合理地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4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先进节 电器的选择
第1条 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 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二、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三、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四、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五、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第2条 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应采用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周期分量的有效值,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
电流的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流的影响。
1、 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
2、 隔离电器应使所在回路与带电部分隔离,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3、 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开关或彼此靠近的单极开关
4、 隔离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单极或多极隔离开关、隔离插头;
二、插头与插座;
三、连接片
四、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五、熔断器。
5、 半导体电器严禁作隔离电器
6、 通断电流的操作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负荷开关及断路器;
二、继电器、接触器;
三、半导体电器;
四、10A及以下的插头与插座。
第二节 导体的选择
第1条 导体的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 绝缘导体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尚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
第2条 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二、按敷设方式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三、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四、导体较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
第3条 导体的允许载流量,应根据敷设处的环境温度进行校正,温度校正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K=√(t1-t2)/√(t1-t2) (2.2. 4)
式中K棗温度校正系数;
t1棗导体较高允许工作温度(℃):
t0棗敷设处的环境温度(℃);
t2棗导体载流量标准中所采用的环境温度(℃)。
第4条 导线敷设处的环境温度,应采用下列温度值:
一、直接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采用敷设处历年较热月的月平均温度;
二、敷设在空气中的裸导体,屋外采用敷设地区较热月的平均较高温度;屋内采用敷设地点较热月的平均较高温度(均取10年或以上的总平均值。)
第5条 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中性线(以下简称N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中较大不平衡负荷电流,且应计入谐波电流的影响。
第6条 以气体放电灯为主要负荷的回路中, 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第7条 采用单芯导线作保护中性线(以下简称PEN线)干线,当截面为铜材时,不应小于10mm^2;为铝材时,不应小于16mm^2;采用多芯电缆
的芯线作PEN线干线,其截面不应小于4mm^2。
注:与采用此表若得出非标准截面时,应选用与之较接近的标准截面导体。
第8条 PE线采用单芯绝缘导线时,按机械强度要求,截面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有机械性的保护时为2.5mm^2:
无机械性的保护时为4mm^2。
第9条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线。
第10条 在TN-C系统中,PEN线严禁接入开关设备。
注:TN-C系统--在TN系统中,整个系统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 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PE线与该点连接。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 配电设备的布置
先进节 一般规定
第1条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工业厂房和民用建筑一般场所内的配电设备的布置。
变电所低压配电室的配电设备布置,应符合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94)的规定。
第2条 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 腐蚀介质少、干燥和震动轻微的地方,并宜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第3条 配电设备的布置必须遵循安全、可靠、 适用和经济等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
第4条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
第5条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第6条 同一配电室内并列的两段母线,当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时,母线分段处应设防火隔断措施。
第7条 当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时, 且二者有一侧柜顶有裸露的母线,二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
第8条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 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注:1.受限制时是指受到建筑平面的限制、通道内有柱等局部突出物的限制;
      2.屏后操作通道是指需在屏后操作运行中的开关设备的通道。
第二节 配电设备布置中的安全措施
第1条 在有人的一般场所, 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注:①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保护仅用来防止人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②伸臂范围是指人手伸出后可能触及的区域。
第2条 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均方根值)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必须设置遮护物或外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2X级。
第3条 遮护物和外罩必须可靠地固定, 并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第4条 当需要移动遮护物、打开或拆卸外罩时, 必须采取下列的措施之一:
一、使用钥匙或其它工具;
二、切断裸带电体的电源,且只有将遮护物或外罩重新放回原位或装好后才能恢复供电。
第5条 当裸带电体用遮护物遮护时, 裸带电体与遮护物之间的净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当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级的网状遮护物时,不应小于100mm;
二、当采用板状遮护物时,不应小于50mm。
第6条 容易接近的遮护物或外罩的顶部, 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 4208-84)的IP4X级。
第7条 当采用遮护物和外罩有困难时,可采用阻挡物进行保护,阻挡物应能防止下列情况的发生:
一、人体无意识地接近裸带电体;
二、操作设备过程中人体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注:阻挡物用于防止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不能防止故意绕过阻挡物而有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阻挡物是指栏杆、网状屏障等。
第8条 在有人的一般场所, 人距裸带电体的伸臂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上万时,裸带电体与地面或平台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5m;
二、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侧面或下方时,裸带电体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
三、当裸带电体具有防护等级低于IP2x级的遮护物时,伸臂范围应从遮护物算起。
第9条 在正常的人工操作时手中需执有导电物件的场所, 计算伸臂范围时应计入这些物件的尺寸。
第10条 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一、屏前通道为2.5m;当低于2.5m时应加遮护,遮护后的护网高度不应低于2.2m;
二、屏后通道为2.3m,当低于2.3m时应加遮护,遮护后的护网高度不应低于1.9m。
第3.2.11条 安装在生产车间和有人场所的开敞式配电设备,其未遮护的裸带电体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遮护物或阻挡物,阻挡物与裸带电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8m,阻挡物的高度不应小于1.4m。

第三节 对建筑的要求
第1条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其它部分不应低于三级。
第2条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 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
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第3条 配电室的顶棚、 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少积灰和不起灰;
顶棚不应抹灰。
第4条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
第5条 当严寒地区冬季室温影响设备的正常工作时,配电室应采暖。炎热地区的配电室应采取隔热、通风或空调等措施。
有人值班的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采光。在值班人休息间内宜设给水、排水设施。附近无厕所时宜设厕所。
第6条 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的通道,并应设良好的通风和可靠的照明系统。
第7条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 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还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第四章 配电线路的保护
先进节 一般规范

第1条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第2条 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但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第3条 对电动机、电焊机等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保护, 除应符合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4)的规定。
第二节 短路保护
第1条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 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第2条 绝缘导体的热稳定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短路持续时间不大于5s时,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按下式进行校验:
S≥I/K√t式中:
S--绝缘导体的线芯截面(mm^2):
I--短路电流有效值(均方根值A);
t--在已达到允许较高持续工作温度的导体内短路电流持续作用的时间(s);
K--不同绝缘的计算系数。
二、不同绝缘、不同线芯材料的K值。
三、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1s时,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的影响;大于5s时应计入散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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